《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30号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

                                                   部长 王旭东

                                                OO四年十一月五日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保障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规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管理和域名注册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域名注册服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是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域名根服务器:是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

    (四)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是指承担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根服务器的机构。

    (五)顶级域名:是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妨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互联网域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六条 我国互联网的域名体系由信息产业部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信息产业部可以对互联网的域名体系进行调整,并发布更新公告。

    第七条 中文域名是我国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产业部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逐步推广应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九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设置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三)网络技术方案;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第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二)对境内的顶级域名服务器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材料;

    (四)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六)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七)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我国域名体系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证域名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公平、合理地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安全、方便的域名服务。

    无正当理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擅自中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域名注册服务。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平、合理地为用户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要求用户注册域名。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与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合作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变更或终止后三十日内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配置必要的网络和通信应急设备,制定切实有效的网络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制度。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信息产业部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并执行信息产业部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加强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纠正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

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不得代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域名注册服务的质量,并有义务向信息产业部提供域名注册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将域名注册信息用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